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精密导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宝商初字第031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某精密导体有限公司货款2961154.98元及其利息、代垫诉讼费584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正在本院另案中进行处置,待上述资产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偿。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在另案中正在处置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商初字第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