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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葛*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起按月息1分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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