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扬州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蒋**与扬州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仪陈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扬州世**限公司应偿还蒋**借款135万元、诉讼费16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7550元,并给付至结清之日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扬州世**限公司名下有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仪陈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