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州广陵支行与扬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市新业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8)扬民二初字第00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扬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运河南路的房产,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扬民二初字第009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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