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路**、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路**、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路**、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借款50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路**、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路**、束**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路**、束**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路**名下位于凤凰新村幢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和被执行人束**名下位于千家乐园幢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的房产各一套,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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