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丹**款有限公司与马**、宦**、马*、顾*、镇江市丹徒区文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徐*、周**、倪**、姚**、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宦**、马*、顾*、镇江市丹徒区文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徐*、周**、倪**、姚**、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徒商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马**、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000元;被执行人马**、宦**向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款有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1215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32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马*、顾*、镇江市丹徒区文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徐*、周**、倪**、姚**、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8元,由被执行人马**、宦**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名下的位于镇江市谷阳路66号五区3幢第3层305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40407744)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同意以拍卖保留价440000元接受该拍卖财产,抵偿被执行人马*应清偿款项中的309067.26元(扣除镇江市丹**款有限公司代为偿还马*尚欠抵押贷款130932.7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本金251732.50元及利息损失170404元、公告费1800元、评估费4000元、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款有限公司代为偿还马*尚欠抵押贷款130932.74元合计558869.24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18869.24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徒商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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