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马**、江苏明**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颜**与马**、江苏明**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泰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之间的债权债务以400万元结算。该款由马**、明**司、宇**司从2014年9月底起每月支付颜**人民币50万元,支付8个月止,共计给付400万后,双方债权债务终结;如有其中任何一期逾期支付,颜**可向法院申请执行马**、明**司、宇**司本金700万。因马**、明**司、宇**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具体分述如下: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名下牌号为苏M本田雅阁牌小汽车一辆;2、扣划被执行人宇**司银行存款2128.95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3、查封被执行人明**司抵押给颜**的全部设备;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明**司名下位于姜堰区姜堰镇殷家村2、3、4组的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姜**用(籍16)第32314号、姜**(2012)第1003、1004、1005号]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明**司名下牌号分别为苏M、苏M福田牌汽车两辆,牌号为苏M五菱牌汽车一辆,牌号为苏M江铃牌汽车一辆,牌号为苏M依维柯牌汽车一辆,牌号为苏M红宇牌汽车一辆。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对外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1、对本院执行查控的情况予以认可;2、对于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明**司的抵押设备等财产,因明**司于2015年5月26日被姜**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整顿,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该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置;3、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