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