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牛小社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牛小社、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7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牛小社、王**名下无银行存款;王**名下有号牌为京XXXXXX汽车一辆,已查封,因找不到车辆无法处理;王**名下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XX号房屋一套,拆迁后获得补偿款1932921.46元,现法院已控制该款项并对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案款121341.09元;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7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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