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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张**、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张**、第三人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第三人王*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对被告张**、第三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

判长王**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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