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张**、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张**、第三人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第三人王*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对被告张**、第三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王**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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