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刘**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商)初字第4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潘*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商)初字第4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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