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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7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本院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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