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王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春天,丹通高速公路宽甸站在修建引道的过程中,征用了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门外村三组和四组的部分土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人民政府遂指派西门外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对该村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边界指认、确定权属、测量登记及发放补偿款等事宜。2012年6月份,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人民政府和西**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在对被征用土地进行核量的过程中,王某某基于其与李*某系亲属,又住同一村民组,清楚其所有的土地情况,遂向李*某提出为其多核量被征用土地的面积,欲多领取补偿款的要求,李*某对其表示能帮上忙尽量帮忙。当核量到王某某被征用的土地时,王某某遂将其村民组所有的一亩多荒地指认在其被征用土地的范围之内,李*某在明知王某某所指认其被征用的土地中包含集体所有的一亩多土地的情况下,仍对王某某所指认的边界表示认可,核量人员即根据王某某指认的范围,测量其被征用土地的面积为3.726亩。当宽甸镇政府参与核量的领导向李*某提出王某某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多于其他村民的土地面积和该地类似荒地的疑问时,李*某作出当年分地时,王某某家人口多,分得的土地也多,又因之前修建201国道时部分砂石的滚入,导致该地块荒芜,所测量的3.726亩土地确系王某某所有的解释,核量人员遂将所测量的土地面积登记在王某某的名下。当日晚上,王某某对李*某帮助其多核量了被征用土地面积一事,为了表示感谢,即宴请了李*某等人。在核量了王某某被征用土地的次日,李*某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政府相关领导汇报了该村部分村民反映多核量了王某某被征用土地面积的问题,宽甸镇政府遂决定对王某某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再次进行核量。在重新核量的过程中,因为李*某向核量人员声称边界没有变化,所以重新测量的面积与前日测量的面积相同。2012年6月27日和7月9日,王某某分别领取高速公路征占土地补偿款157406元和56000元,计213406元,被其用于购买车辆和装修房屋等项花销。

2014年4月1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经电话通知王某某接受调查时,王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在李某某的帮助下,非法占有高速公路征用土地补偿款56000元的事实。2014年5月7日,王某某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5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以贪污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做辩解。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又能全额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丹通高速公路宽甸站于2012年在修建引道的过程中,征用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门外村三组和四组的部分土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人民政府遂指派西门外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对该村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边界指认、确定权属、测量登记及发放补偿款等事宜。2012年6月,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人民政府和西**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对被征用土地进行核量,被告人李*某时任辽宁省宽甸**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王某某系该村村民,基于其与李*某系亲属,遂向李*某提出为其多核量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其欲多领取补偿款的要求,李*某表示尽量帮忙。当核量到王某某被征用的土地时,王某某遂将其村民组所有的一亩多荒地指认在其被征用土地的范围之内,李*某在明知王某某所指认其被征用的土地中包含集体所有的一亩多土地的情况下,仍对王某某所指认的边界表示认可,核量人员即根据王某某指认的范围,测量其被征用土地的面积为3.726亩。当宽甸镇政府参与核量的领导向李*某提出王某某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多于其他村民的土地面积和该地疑似荒地的疑问时,李*某作出王某某家人口多,当年分地时分得的土地也多,又因修建201国道时有部分砂石的滚入,导致该地块荒芜,所测量的3.726亩土地确系王某某所有的解释,核量人员遂将所测量的土地面积登记在王某某的名下。当日晚上,王某某为对李*某帮助其多核量了被征用土地面积一事表示感谢,即宴请了李*某等人。在核量了王某某被征用土地的次日,李*某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政府相关领导汇报了该村部分村民反映多核量了王某某被征用土地面积的问题,宽甸镇政府遂决定对王某某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再次进行核量。在重新核量的过程中,因为李*某向核量人员声称边界没有变化,故重新测量的面积与前日测量的面积相同。2012年6月27日和7月9日,王某某分别领取高速公路征占土地补偿款157406元和56000元,计213406元,被其用于购买车辆和装修房屋等花销。

2014年4月16日、同月17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通过电话通知王某某、李**接受调查,二人如实交代了非法占有高速公路征用土地补偿款56000元的事实。2014年5月7日,王某某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56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否认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李**对其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当庭认定李**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鲁某某的证言:我从一九五几年开始担任西门外村生产大队队长。我担任队长时给西门外村一组、三组分过小开荒地,这两个组地多,正常分完口粮地外,剩余的一些不太好的小开荒地我就按各家人口分给村民了,小开荒地不上土地台账。我认识王*某,他是我们三组村民,他们家兄弟五个,他父亲叫王**。**某家的小开荒地当时是按人口分的,一人二分地左右他们老*家兄弟几个在一起加上家里其他人一共能分到两亩多小开荒地。(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在生产队的时候我担任过西门外村生产大队副队长,我们三组各家分过小开荒地,在生产队期间,我和生产队鲁某某给我们三组村民分过小开荒地,因为我们三组地多,分完口粮地以后,我们把剩下的不太好的小开荒地部分分配给了各家各户,小开荒地不上土地台账。我认识王*某,王*某也是我们三组村民,他们家兄弟五个,他父亲叫王**,分小开荒地时,他们兄弟五个还没成家,所以地都分给了王**,他家当时人口多,一共能分一亩多点小开荒地,后来王**又向外开垦了点,开垦后能有两亩地左右。他家的小开荒地现在没有了,修高速公路时都占了。(3)证人王*乙的证言:大约三十年前,我们西门外村三组给每家都分了一些小开荒地,这些地不计入土地帐,家家都有,每家分配的都差不多,每家能有三四分地,我家当时也分了,我认识王*某,王*某也是三组村民,他家也分到了小开荒地,我们当时分的地都差不多,要是分他一家的话,也就三四分地吧,要是他们家兄弟五个在一起分的话,能多点,有两亩左右。2012年修建高速公路时占了王*某家的地,当时我是代理组长,也参与了核量土地,量**某家的地的时候是下午,我下午有事没到现场,占了他家多少地我就不太清楚了。当时村书记李*某和我村会计黄某某在场。(4)证人楚某某的证言:我们组有不计入土地帐的小开荒地,以前给每家都分了一些小开荒地,家属都有,每家都分的差不多,一个人都能有二三分地吧。我认识王*某,他家也分到小开荒地了,他家人口比较多,能有两亩多小开荒地吧。(5)证**某某的证言:我是村治安委员,参与了高速公路占地核量。我具体负责扯尺,村里还有其他人也都参加核量了,村会计黄某某负责登记,村主任李*某负责确认各占地户之间的边界和权属。我记得当时量**某家的地的时候,天快黑了,我们镇里和村里负责测量的人员到他家地里去核量。**某自己指认他家地的四周边界,村主任李*某表示认同,我们就按照王*某指认的边界进行核量和登记。我们在量**某家地的时候,他家的地里大部分都是荒芜的,什么也没种,就是个别地方栽了几棵树。(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村民代表,西门外村三组有过不计入土地帐的小开荒地,我认识王*某,他是我们三组的村民。(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王*某家有小开荒地,我家当时四口人分了四分地左右,王*某他们家人口多,当时能分一亩半多地,不到二亩地。他家这不到两亩的小开荒地应该是占了,因为我家地也在那附近,所以我知道那块地。(8)证人王*丙的证言:高速公路出口扩建占过王*某家的一块小开荒地。我们三组村民家家都分过小开荒地,当时是按各家人口分的地,我家当时三口人分了三四分地,王*某当时跟他父亲在一起,家里人口多,一共能分最多不到一亩半的地。他父亲在耕种的时候能多扩一点,开垦以后一共能有二亩左右,修建高速公路出口的时候,我听说王*某家量出来四亩多地,三组村民听说这事后,很多人都议论这个事,听说村民还有的去村里,镇里反映过这个情况。村里和镇里听说有反映王*某家地量多了,在第一批给老百姓补偿的时候就没给王*某发钱,我领补偿款的时候也没在补偿款表上看到王*某的名字,后来我们老百姓听说王*某分二笔把补偿款领出来了,具体他一共领了多少钱,通过什么渠道领的补偿款我就不清楚了。(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高速公路占地补偿工作中,村委会受宽甸镇政府指派,协助政府对被征占的土地进行确认权属、指认边界、测量、登记,并协助政府发放占地补偿款。当时我是西**村委会委员,我具体负责登记、做表、上报、协助发放补偿款,我参与了王*某家这块地的测量工作,我们村委会出了几个人配合宽甸镇征占土地的工作,我和李*某、马某某、于**还有镇里的几名干部对王*某家被征占的土地进行测量的时候,边界是王*某自己指出的,经李*某认可,然后我们就按王*某指出的边界测量,量出的结果是3亩多地,但我看只有一亩多点能种地,剩下的那两亩左右都是不能耕种的荒地,不是王*某家的小开荒地,当时我看村书记李*某同意这么量,我就没提出什么意见。我就按照他们的测量结果登记占了王*某家3亩多地。测量完以后,有老百姓反映他家没有那么多地,给量多了。对有群众反映的或者土地属性不清的,补偿款就暂时不发,把情况报到镇里解决以后才能发放,所以首批发放补偿款的时候王*某没有领到补偿款。后来王*某多次找到镇里和村里,要求发放补偿款,李*某就在镇里给我打电话,让我把王*某家的地扣掉一亩以后,把剩下的两亩多地的补偿款15万元多做一张收据,让王*某到镇里去领钱。过了一周左右,村书记李*某又在镇里给我打电话,让我把王*某剩下的那一亩地的补偿款给他,李*某说已经研究好了,他马上就回村部,这样李*某就带着王*某到村部找到我,李*某让我把王*某剩下的那一亩地补偿款做个收据,让王*某到镇里去领钱,我跟李*某说领钱需要理由,李*某就跟王*某说让他写个情况说明,王*某说他不会写,王*某和李*某合计了一下,王*某说就写修建201国道的时候,占了他一亩地之后给了他青苗补偿款,没给他占地补偿款,现在把这一亩地的占地补偿款给他补上,李*某说行,我就按照王*某说的给他写了个情况说明,我写完这个情况说明,李*某看完以后,王*某就拿着这个情况说明找村民代表签名了。**某找村民代表签完字后,把情况说明拿给我看,我问李*某可不可以给他开领补偿款的收据,李*某说可以,我按照李*某说的给王*某开了一张收据,让他到镇里去领取补偿款。实际上这笔补偿款和201国道没有关系。(10)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于2011年11月至今任宽**党委书记,我之前不认识西门外村三组村民王*某,后来在2012年高速公路占地补偿的过程中他到宽甸镇政府上访,才认识这个人,他反映在修高速占地核量的时候核量了他家3.7亩,但是只给了他2.7亩的补偿款,扣除了一亩地的补偿款,他要求支付他一亩地的补偿款。我给西**村支部书记李*某打电话,跟他说让他核实一下王*某家占地的实际情况,如果扣除的一亩地是王*某家的,那么补偿款就正常发放给王*某,如果扣除的一亩地不是他家的,那补偿款一定不能发放。李*某回答行,等村里核实完后就解决这件事。从我通知李*某核实这件事后,王*某再没有来过政府反映占地问题。具体村里怎么解决的我不清楚了。(1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我从2010年12月末开始在宽甸镇政府担任副镇长,2012年宽甸高速公路出口扩宽改造时占过西门外村三组、四组的土地。西门外村委会受我们镇政府指派,协助镇政府开展占地补偿工作。测量的时候,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组里的占地情况不了解,由村干部负责对各被占地户的土地指认边界和确认权属。在边界权属确认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镇里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一起扯尺测量,村会计黄某某进行记账登记。在发放补偿款的时候,村里负责做表上报,协助镇政府经管站给村民发放补偿款。在核量的时候,我和镇政府的几个机关干部与村干部一起进行实地核量,在发放补偿款中,村干部在确认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制作补偿表或补偿收据,村干部签字后,我进行审批签字,再由主管经管站的副镇长王*签字,被占地的农户才能领到补偿款。西门外村三组村民王*某家的地因修高速被征占了,占了王*某一些小开荒地。2012年6月,我们对被占地块进行了测量,我记得量**某家占地的时候天快黑了,当时是王*某对他家占地的四周边界进行指认的,村书记李*某在场,他本身也是三组的人,对三组的地块情况比较了解,李*某当时表示认可王*某指认的边界,其他在场的村干部没有提出不同意见,镇里测量人员对三组的地都不了解,就按照王*某指认的边界进行了测量,黄会计按照测量结果进行了登记。**某的地里大部分都是石头、偏坡什么的,没种多少玉米,就有几棵树。在量**某家地之前我们还量过其他家的小开荒地,其他村民家都没有太多,我看王*某家量完有4亩左右,我就问村干部李*某,每家的小开荒地都不多,怎么王*某家这么多,李*某说是因为王*某家分地的时候人口多,所以分到的小开荒地就多。我还问李*某,王*某家这块地不像小开荒,怎么什么也没种像荒地似的。李*某说以前修建201国道的时候有些修路用的石滚落在王*某家的地里,他家地多年不经营就撂荒了,这些都是王*某家的地。量完王*某家的地之后,李*某跟我说有村民反映王*某家没有那么多地,给量多了,我说给王*某家地再量一遍,看看我们上次量的有没有误差。这样镇里和村里的核量人员就去三组重新核量了王*某家的地。**某没有在场,我问村干部李*某测量边界有没有变化,李*某说没有变化,测量人员就按照上次测量的边界重新测量了一遍,测量的结果跟上一次量的一样。村里开始发放补偿款时,李*某跟我说因为还有村民继续反映王*某家的地量多了,意见还挺大,所以村里没有给王*某做补偿款报表,补偿款暂时没给王*某发放,王*某多次到村里要求领取补偿款,可以先给王*某扣掉一亩地的钱,把其他的补偿款先给他,扣除的一亩地等核实清楚后再处理,我也觉得行。这样村里就做了补偿款收据,把扣除一亩地后剩余的补偿款先发放给了王*某。**某领完第一次钱后,又多次找到村里和镇里,要求领扣除他一亩地的补偿款,镇党委书记高某某还接待过王*某。高书记要求我联系村里尽快核实解决这事,我就和李*某联系,让村里好好核实扣除的这一亩地到底是不是王*某家的。后来李*某跟我说,村里下去找知情人核实过了,两次测量的地确实都是王*某家的小开荒地,而且在修建201国道的时候占过王*某家一亩地,只给了青苗补偿款,没有给占地补偿费。李*某还说,镇党委书记高某某也给他打过电话,说让村里核实清楚后,确认是王*某家的地,就把补偿款发给他。听**某汇报后,我带了一个机关干部去县养路段查询修建201国道时的占地情况,没有查到王*某家占地补偿发放记录,只查到给他补偿过600元左右的青苗补偿款。我把查询的情况告诉了李*某,并跟他说修201国道时王*某没有领过土地补偿款,你核实清楚如果扣的这亩地确实是王*某的,补偿款该发就发。村里后来写了一个情况说明,证明核量的地确实是王*某家的,又给王*某做了一亩地的补偿收据。后来王*某就带着村里给开的收据和情况说明来到镇里,要求领取补偿款,我和王*副镇长在收据上面签了字,王*某到镇经管站领取了补偿款。当时村里提供这份说明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扣的这一亩地是王*某家的。(1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因为占地的事情王*某找过我签字,证明过相关的情况。2012年占地补偿的时候,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占地补偿少给他发了一亩地的钱,因为我是村民代表让我给他签字证明一下,我们关系都不错,我就说你让我媳妇耿某某替我签个名,王*某就找到我媳妇签了个名。**某找我签字就是证明修高速占他家地了,至于到底占了他家多少地我也不清楚,为什么扣他一亩地的钱我也不知道,量他家地的时候我也不在场。(13)证人耿某某的证言:李*某甲是我爱人,签名是我替李*某甲签的,当时王*某找李*某甲,让他在一个说明上签字,李*某甲当时在外地干活,王*某就给李*某甲打电话,后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就替他给王*某签个字就行,我当时也没看说明上写的什么,就签了名。(1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2012年的一天,王*某拿了一张纸给我,跟我说让我帮他签个字,修高速占了他家地没给钱,我们几个村民代表替他签个字证明一下他家在修高速那确实有地,然后他去领补偿款。我想都在一个组里住,就帮他签上吧,说明上面的内容我也没看。(1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2012年的一天,我们村三组的王*某找到我,跟我说他家的地让高速公路占了,但是补偿款一直也没给,让我们几个代表帮他证实一下,他家在修建高速的地方确实有地,我知道他家那确实有地,能有大概2亩多吧,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我当时也没看情况说明的纸上都写的什么,就给签了。(16)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4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在工作中发现宽甸**党支部书记李*某涉嫌贪污的案件线索。经电话通知李*某、王*某到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接受询问,二人对共同贪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17)户籍证明:证明李*某、王*某二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18)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证明李*某、王*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19)通用记账凭证、说明、收据:证明2012年6月27日,王*某领取了157406元高速扩宽占地补偿费,2012年7月6日,李*某、王*某通过情况说明,又领取了56000元高速扩宽占地补偿费。(20)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4年5月7日,王*某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56000元。(21)审前社会调查档案:证明宽甸满族自**小组办公室的评估意见为可以对李*某、王*某适用非监禁刑。(2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2年,修建高速公路出口时,占了我们村三组王*某家一块小开荒地,王*某家的小开荒地实际能有两亩六七,在量他家的地之前,王*某找到我,让我在量他家地的时候向他倾斜点,帮他多量点地,他多得点补偿款。我跟他说量地的时候有镇领导跟着,事情不太好办,到时候看情况再说。在量**某家占地的时候,王*某自己指认的边界,我看到他把村里一亩多荒地指认成自己家的占地,但是没有占到其他村民家的地,我当时对王*某指认的边界表示认可,这样就帮王*某家多量了一亩多占地。因为村里有人反映给王*某家的占地量多了,我向宽甸镇副镇长谭某某汇报了这个情况,谭**决定再给王*某家的占地重新核量一次。这次王*某没有到场,我问丈量人员能不能记住前一天测量的边界,别量到别人家的地了,丈量人员说能记住前一天王*某指认的边界,我说那就量吧,丈量人员就按照前一天王*某指认的边界进行了第二次核量,也把村集体的一亩多地量在其中,我也没有指出来。这次测量的结果跟第一次测量的结果没有变化。二次测量后村里还有人反映给王*某家的占地量多了,所以我就没敢全额给王*某发放补偿款,而是先让王*某领取了2.7亩地的补偿款15万元多,扣除了一亩地的补偿款。后来王*某多次到村里找我,还到镇里要求领取扣除一亩地的补偿款,宽**党委书记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核实清楚扣除的那一亩地到底是不是王*某家的,确定是他家的就再次发补偿款。之后,我告诉谭**经过核实,扣的这一亩地是王*某家的。谭**说既然核实清楚了,该给王*某的钱就给他。然后我通知王*某写个情况说明,村民代表签字后才能领钱。**某让村会计黄某某代写,修建201国道的时候占过王*某家的一亩地,没有给补偿现在补上了。我觉他这么写也行,黄会计就这么写了。**某拿这个说明找村民代表签字。签完字后,我让黄会计给王*某开占地补偿费收据,我在收据上签字后,王*某带着收据和说明到镇里领取了扣除一亩地的5.6万元补偿款。之所以两次核量没有指出王*某家占地中有一亩多是集体的土地,是因为王*某是我亲姑舅哥哥,量他家地之前就跟我说过,想让我量地的时候向他倾斜一下,多量点。还有就是我觉得占的是集体的土地,没有占到其他村民的土地,这样能帮王*某多量点地,他也能多领点补偿款。所以两次核量**某家占地的时候,我都没有指出他指认的占地中有集体的土地。扣除王*某家的一亩地和修建201国道占地没有关系,这次扣除的一亩地就是修建高速公路的占地,不涉及修建201国道的事。**某这么写是因为王*某家占地量多了,村民意见都很大,如果村民知道王*某把扣除那一亩地的补偿款领走了可能会继续反映,写成修建201国道占过王*某家的地没给补偿,现在给补上了,这样写村民知道了也不会有什么意见。扣的那一亩地是集体撂荒地,镇领导让我核实,我就象征性的向几个村民问过王*某家在修高速占地的位置有没有小开荒地,他们都说他家确实有小开荒地。我并没有核实扣除的那一亩是不是王*某家的。**某想让我在量地的时候帮着多量点地,多得点补偿款,所以,我在跟镇领导汇报这件事的时候隐瞒了这一亩地不是王*某的事实,想借这个机会帮王*某把这一亩地的补偿款领到手。**某在多领取补偿款后没有给过我好处,第一次给核量**某家占地的晚上,他觉得给他家量地的结果挺满意,就请我们村委会成员在饭店吃饭。还有一次就是扣这一亩地的补偿款领到手后,王*某为了表示感谢,又请我们村委会成员在饭店吃了顿饭。(2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修建高速公路出口的时候占了我家一块不上土地台账的小开荒地,我多领了一亩多的占地补偿款。修建高速实际能占我家2亩多地,在测量时我把一些集体撂荒地一起指认到我家占地里,能多量出1亩多地。李*某是我亲姑舅弟弟,占地时,李*某是我们西门外村村长兼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春天,修建高速公路出口进行征地,我想多得点补偿款。我知道李*某参与占地核量,所以在量我家占地当天上午,我找到李*某,跟他说量到我家地时向我倾斜点,我好多得些补偿款,李*某说量地的时候有镇里的人参与,到时候看情况再说,要是能帮上忙的话尽量帮忙。傍晚量到我家地的时候,我们组的代理组长没在场,我自己指认的边界。我把集体的一亩多撂荒地也指在我家的占地里,李*某表示认可,镇里面在场的人也不了解情况,所以就按照我指认的边界进行了核量,一共给我家量了3.7亩多地,多量出了1亩多地,我觉得给我地量的挺好,量完地后我请村干部在饭店吃的饭。我一共分两次领取的占地补偿款,第一次我领了15万元多,第二次我领了5.6万元。一开始村民一起领补偿款的时候没有我的,我就找到李*某,要求给我发钱,李*某跟镇里沟通后告诉我现在有不少村民反映我家地量多了,钱不能足额发,先扣我一亩地,剩2.7亩多地的钱可以先给我,扣这一亩地以后再说,我当时想,在丈量时给我家多量出了一亩多地,我领2.7亩多地的补偿款我也不吃亏,先把这15万元多领到手。领完这笔钱后,我多次到村里找过李*某,还到镇里和人大找过,要求发放扣的一亩地的补偿款。宽甸镇书记高某某接待我时,告诉这件事需要村里核实清楚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给我发钱。几天后,李*某通知我,让我去村里办手续领钱,我到村里办了手续,把扣除我一亩地的补偿款5.6万元领到手了。李*某当时让我写一个说明,然后找我们组的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扣的一亩地是我家的,签完字后才能去领钱。我说我不会写,正好村会计黄某某也在,我就让黄会计给我写,黄会计问我怎么写,我跟李*某合计了一下,说写修建201国道的时候占了我一亩地,没给我占地补偿款,现在把这一亩地的钱给我补上。李*某觉得这么写可以,黄会计就这么写了,写完后我和李*某看了都觉得行,我就去找村民代表签字了。修建201国道时没占我家的地,当时毁了点青苗,已经给我补了青苗钱。这么写是为了防止村民以后再继续告我,再有什么麻烦。村民代表的签字多数都是本人签的,我记得有两个人是他们爱人代签的。我去找他们签字的时候,害怕多领补偿款的事让他们知道,所以让他们签字的时候我跟他们说,高速公路占了我家的地,没有给我补偿款,你们给我证明我在修高速的位置确实有地,然后我拿着说明去要补偿款。我们组的村民代表我都认识,他们听我说的情况后也没有仔细看情况说明,就都给我签了字。我多领取补偿款后没有给过李*某好处。就是给我家量地的当晚,我请我们村委会成员在饭店吃饭,然后是扣除的这一亩地的补偿款领到手后,我为了表示感谢,又请我们村委会成员在饭店吃了顿饭。我领取的21万元多占地补偿款都被我用于我家房子装修和买车了。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马**均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高速公路征用土地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勾结,共同骗取高速公路征用土地补偿款,也构成贪污罪,亦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对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又能全额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能全额退缴赃款一节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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