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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杜*倒卖车票、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通化**法院审理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卜某某、杜*倒卖车票、贪污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化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卜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杜*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卜某某、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朱**、代理检察员富永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卜某某及其辩护人郑*,上诉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卜某某、杜某犯倒卖车票罪、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通化**法院(2014)化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通化**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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