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时任腰屯**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段某某,主管本村财务及乡政府经管站安排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013年,黑龙江**会议办公室经集贤县下发文件,要求集贤县完成70万亩种植保险参保任务。根据文件规定,农业保险保费15元/亩,农民参保人自己承担20%的保费,即3元,由中央财政补贴40%的保费,即6元,省财政补贴25%的保费,即3.75元,县财政补贴15%的保费,即2.25元。具体的推广、组织、管理工作由县经管总站负责,财政补贴款由县财政局负责。该项工作作为2013年农业工作的一项,腰屯乡政府与县政府签订了责任状,保证完成县政府规定的工作任务。在落实该项工作中,腰屯乡政府委托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具体落实,宣传政策、组织、管理本村参保工作。

在具体落实腰屯村参保工作中,被告人段某某于2013年6月,以段某甲的名义虚假投保173亩、以村民高某某的名义虚假投保208亩、以霍某某的名言义虚假投保380亩,段某某一共经手虚假上报投保761亩,出资缴纳保费为2283元。

2013年8月,中国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腰屯村采用抽检的方式进行测险,段某某隐瞒虚假投保的情况,后段某某以承诺人身份和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了“种植业保险测产真实性承诺书”,用以证明测产的地块都是真实参保的。

2013年11月,保险公司将理赔款转账至上述投保村民的信用社存折内。段某某将虚假投保761亩保险理赔款10182元从存折内取出据为己有,非法所得7899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将非法所得上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黑龙江**会议办公室文件、集贤**文件、2013年度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状、划款凭证、保险承保档案、共同保险理赔协议、赔款档案、段某某任职材料、理赔款存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李**、崔某某、霍某某、高某某、丁*、韩*等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作为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业种植保险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虚假投保761亩,骗取国家保费补贴9132元,获取保险理赔款10182元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上缴全部非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且最初行为系为配合上级政府工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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