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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姚*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姚*甲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姚*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在驻孟津部队(炮团)征地过程中,孟津**阳村村委主任邱*甲伙同一组群众代表姚**,为套取国家资金,编造虚假附属物统计表,将在该村辖区内的已报废的自来水管,登记在姚**名下,从中骗取征地附属物补偿款17850元,占为已有。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已退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姚*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姚*丙的证言,炮团占地附属物统计表,银行存取款凭条,票据,职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甲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17850元并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甲、姚**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退交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姚*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邱**、姚**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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