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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刘**利用担任孟津县**村村委主任、受洛阳市**县分公司委托管理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发放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20000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系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支出的方法骗取国有补贴资金20000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服从法院的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洛阳市**县分公司在孟津县常袋镇酒流凹村实施烟叶育苗工场工程,下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贴专款50余万元,并委托被告人刘**代为付给施工方。被告人刘**利用其担任酒**村委主任的职务之便,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发放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20000元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

证明被告人刘**的自然身份状况,自2011年起任中共孟**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负责酒流凹村全面工作。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草公司关于印发《河**公司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资金支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洛阳**卖局《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达2010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洛阳市**县分公司《关于调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上报2010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报告》,《关于印发孟**草公司2010年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报告》。

证明国家烟草生产管理部门对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资金支付审批管理,下达计划和工程情况,项目包括在常袋镇酒流凹村建设烟草育苗工场工程,建设单位是酒流凹村委,投资单位是洛**草公司孟津分公司,施工单位是洛阳饰**限公司,审定金额为509255.18元。

3、酒流凹村育苗工场工程建设申请表、孟津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立项公示表、孟津县烟草分公司《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合同》、《施工招标委托书》、《补贴情况公示表》、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意见书。

证明酒流凹村烟叶育苗工场工程审核补贴为52.7万元,并已建设完毕。

4、孟**草公司记账凭证、补贴资金收据、完税证。

证明刘**代表村委收到补贴款的事实。

5、收款收条。

证明部分群众收到村委发放的烟草生产补贴款的事实。

6、证人朱*的证言。

朱**洛阳饰**限公司会计兼出纳。证明2010年,刘**称该村有个烟草公司的项目,需借用一下该公司的资质,双方谈定价格为5000元。2011年刘**付给该公司5000元。朱*按刘**的要求,给其开具了一张25000元的发票。

7、证人宋*的证言。

宋某**水利局总工程师,证明其作为项目监理参与了酒流凹村烟叶大棚项目。

8、证人李*的证言。

李*系孟津**检查科副科长,证明其是酒流凹村烟叶大棚项目的现场负责人。

9、被告人刘**的供述。

证明在2010年,孟**草公司有个烟叶育苗工程落户到该村,自己代表村委与烟草公司签订了合同并领取了50多万元的补贴,后期因施工人员更换,新的施工人员无资质,怕将来工程不好通过验收,刘**即找到饰**司的朱*,借用该公司的资质,双方谈定5000元。2011年5月工程款拨下来后,刘**给朱*5000元现金,让朱*开了一张25000元的收据,回去后将此收据入账,虚开的20000元自己花了。

10、孟**草公司证明。

证明2010年酒流凹烟叶育苗补贴资金由该公司委托刘**代为付给施工方。

11、交款凭证。被告人刘**退出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作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支出的方法骗取国有专项补助资金,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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