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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某担任佛山市**僚村委会书记。期间,每年春节黄*某伙同郑**、郑**(均另案处理)等其他党支部、村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或虚增党员、军人、村民代表节日慰问金等支出的方式,以发放春节补贴的名义,共同侵吞公款共计21万元,其中黄*某分得4万元。2014年7月24日,黄*某主动到中共南**委员会交代犯罪事实。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他们只是违规发放补贴,且是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家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退出其个人所分得的违法所得4万元,现暂存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黄**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的问题,经查,黄**供称他们违规发放的补贴来源于村集体收入和年底镇下拨到他们村的各种经费补助;证人郑**亦称他们村各项开支大部分来自镇、区等上级单位下拨到村的各种经费,这些经费和村委会自有的收入是混合使用的,他们违规发放的补贴应该是镇、区等上级单位下拨到村的各种经费和村委会自有经费里的一部分;证人郑**也只是称他们违规发放的补贴应当全部来源于镇、区等上级单位下拨到村的各种经费。从上可以看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黄**等人违规发放的补贴是否全部来自镇、区等上级单位下拨的经费,也无法确定其中多少是来自镇、区等上级单位下拨的经费,多少是村自有的经费,故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黄**等人违规发放的补贴来源于镇、区等上级单位下拨的经费这一事实不予认定,也即黄**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采纳黄**的相关辩解。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其个人分得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退出的违法所得4万元,返还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贤僚村委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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