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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兵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韶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余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兵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4月23日至2015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已执行完毕。涉案赃款人民币325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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