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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郭*、黄*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郭**、黄**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郭**、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单位中国移动**司广州分公司的公司性质及上诉人李**身份以及是否具有自首、主从犯等事实情节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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