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贪污罪,黎**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3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丁科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丁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获得7次嘉奖;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获得7次嘉奖,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4年5月31日因欠产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