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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贪污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泸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义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龚**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4年12月底,累计获奖分121.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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