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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韶乳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韶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5年3月3日因私藏生产资料被扣1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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