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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清阳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锡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锡强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嘉奖),2014年12月获得表扬。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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