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4)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罗**担任增城市荔城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结算员,利用负责其单位在饭店、商场或印刷厂的开支支付、结算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金额的手段,共套取计生工作经费人民币94520元后据为己有。其中: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在广州市**限公司增城购物广场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6000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分多次在增**酒家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4000元;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在增城市胜记海鲜酒家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1000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分多次在原增城市迎宾商店虚开发票套取公款7000元;2011年期间,分二次在增城市荔城新城印刷厂虚开发票套取公款5520元;2013年期间,分多次在增城市柏林会所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000元;2009年期间,分二次在广州市增城果然美商店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000元;2013年期间,分二次在增城快美印刷厂虚开发票套取公款3000元。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罗**向增城市纪委增城市监察局投案自首。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罗**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罗**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判处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罗**担任增城市荔城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结算员,利用负责其单位在饭店、商场或印刷厂的开支支付、结算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金额的手段,共套取计生工作经费人民币94520元后据为己有。其中: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在广州市**限公司增城购物广场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6000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分多次在增**酒家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4000元;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在增城市胜记海鲜酒家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1000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分多次在原增城市迎宾商店虚开发票套取公款7000元;2011年期间,分二次在增城市荔城新城印刷厂虚开发票套取公款5520元;2013年期间,分多次在增城市柏林会所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000元;2009年期间,分二次在广州市增城果然美商店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000元;2013年期间,分二次在增城快美印刷厂虚开发票套取公款3000元。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罗**向增城市纪委增城市监察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破案报告、归案经过及增**委的说明,证实被告人罗**向纪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5月29日到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2、干部履历表和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罗**是荔城街的事业编制人员,2001年12月至今在荔**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担任结算员(负责出纳工作)。

3、被告人罗**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罗**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退赃依据,证实被告人罗*甲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赃款94520元。

5、荔城**算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2003年至2013年间,计生办按月将部门各项工作开支单据交给该中心,该中心对单据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会计记账。

6、发票单据,证实被告人罗*甲要求增城宾馆、增城胜记海鲜酒楼、瑞景酒楼、人人**限公司增城购物广场、荔**印刷厂、增城果然美商店、快美印刷厂加大发票数额或虚开发票的事实。

7、证人王*的证言:罗*甲是我单位的事业编干部,是计生办的出纳,主要负责计生办的财务收支、报账和社会抚养费的上缴。我在2001年至2007年担任计生办主任,当时财务报账程序是由出纳填支出证明单连同发票并附清单层报给主任、分管领导、镇长审批,同意才能报销。科室里是先用银行支票到单位账户提取现金作为备用金,现金由罗*甲保管。罗*甲负责结算平时的工作经费,同时也负责开发票,然后用现金(备用金)来结算。计生办人多、加班多,每月都有很多工作费用支出,主要有餐费、办公用品费、宣传印刷费、招待费等,即使给我看清单我也是随便看看,看完就撕掉。在我任计生办主任期间,计生办每月与财政所对账,财务收支都是月结月清,收支平衡的。

8、证人马某甲的证言:罗*甲一直是计生办的出纳,负责财务收支和报账。我于2011年至2013年担任主任负责计生办工作期间,计生办的报账程序一般是月初结算上个月的账目,报账由出纳填支出证明单连同发票并附清单层报给主任、分管领导、镇长审批,用银行支票提取单位现金,由罗*甲使用现金(备用金)来结账。计生办人多、检查多,很多工作经费及接待上级领导的招待费用支出,主要有餐费、办公用品费、宣传印刷费及招待费等。罗*甲交来报账的清单我会看,但是我也是随便看看,看完就撕掉。我是很信任罗*甲的,具体清单的金额我并不清楚。在我任职计生办负责人及主任期间,罗*甲每月同财政所对账,都没出现过问题。

9、证人黄*的证言:我是2009年8月任荔城街财政所会计的,主要负责计生办、残联、民政等部门的会计账。我与前任交接时,计生办的账目是清楚的,没有问题。我同罗*甲对账是月结月清,每年度是结清的,数目也是对的。

10、证人罗*乙均的证言:我在柏林会所餐饮部主要负责管理人员、开具发票、收账结数等。荔**生办在我们酒家就餐都是签单结算,我们核对好一段时间的消费金额后,交消费单给计生办的罗*甲,她用现金跟我们结账,我就打印发票给她。她有时候会要求我把一些发票金额报大或虚开1000元左右。为了和他们单位搞好关系继续合作,我都按照她的要求把发票给她。如果她要求的发票数额较大,我会向她收取10个点左右的税金。经辨认票据,从2010年至今,罗*甲要求我虚开发票总数是4000元,我能将虚开的发票分辨出来。

11、证人马某乙的证言:我是胜记海鲜酒家出纳,荔**生办在我们酒家就餐是签单结算的,一般是半年或一年才结算。在结账时,罗*甲有时候会要求我把一些发票金额报大或者虚开一些发票,开大的金额是1000元至2000元。为了与他们单位搞好关系,我都会按照她的要求把发票开给她,而且没有收取她的税金。经辨认票据,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罗*甲要求我虚开发票共11000元,我能分辨出虚开的发票。因为老板每天都要对账,虚开发票后金额会不对,我把给罗*甲虚开的发票金额作了记录,以备老板查账。

12、证人陈**的证言:我是瑞景酒家收银员,荔**生办在我们酒家就餐是签单结算的,可能半年或者一年再结数。结账时,罗*甲会要求我把一些发票金额报大或者虚报一些发票金额,为了与他们单位搞好关系,我都会把发票开好给她。就餐的底单在结账开发票时已经给计生办了,我们这里没有留底。由于财务结算我每天都与老板对账,因此虚开给罗*甲的发票我都记得,我能分辨出来这些发票。经辨认票据,在2008年至2012年,罗*甲要求我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4000元,这些发票有手撕发票也有机打发票。

13、证人陈**的证言:荔**生办一般是由财务罗*甲来我工作的人人乐商场采购物品和开发票。有时候罗*甲会让我们帮她开大发票金额,一般虚开的数额都是整数,金额3000元的她会要求我虚开大金额1000元,7000元的就虚开大金额2000元至3000元。为了生意着想,我都会帮她开。由于客户可以累积购物小票然后再一起开发票,因此我并不清楚罗*甲实际虚开发票的金额,有时发票是在前台开的,有些则是我开的,她也不是每次都要求虚开发票,但我经手的我就能记得。经辨认票据,罗*甲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要求我虚开发票共34000元。

14、证人钟*的证言:我是人人乐商场前台主管,荔**生办的采购物品是由罗**负责结数和开发票的。一般罗**会要求我们报大发票金额2000元,有少部分是1000元、3000元,为了不得罪客户,我都会按罗**要求做。我经手开出的发票,都是我作为收款人、开票人,且罗**要求虚开的金额都是整数,如果在前台开出的发票,我能辨认出来。由于我们是要按消费小票金额开发票的,罗**可能拿他人或自己消费的小票加到单位消费中一起开发票。经辨认票据,罗**在2010年至2013年间要求我虚开发票共12000元。

15、证人李*的证言:我经营的新城印刷厂同荔**生办一直都有业务往来,罗*甲是计生办的财务,我们做好印刷后就开发票给她,她负责结数。罗*甲有要求我报大发票金额开发票给她,但2010年之前的我已不记得,2010年后的能想起来。为了生意着想,2011年我有给她虚开发票3520元,有一次是开大发票金额2000元给她,客户实际消费的底单我们并没有保存。经辨认票据,罗*甲在2011年要求我虚开发票、加大发票数额共5520元。

16、证人林*的证言:荔**生办在我经营的果然美商行一般是签单结算,累积结账,一般是买米油、烟酒等。罗*甲是计生办的财务人员,负责埋单付账。罗*甲有时会要求我们虚开发票金额,每张发票开大2000元。为了与他们单位搞好关系,我都会按她的要求开发票,且没收取她的税金。2009年上半年,我给她开大两张发票金额给她报账,两张都是9980元其中都加大了2000元。因此,罗*甲共要求我虚开发票金额4000元。

17、证人宋*的证言:荔**生办在我经营的迎宾商行是签单结算的,一般是罗*甲打电话通知我可以结数,我告诉她签单数额然后拿票据去结算。罗*甲有时候会要求我把发票金额报大或者虚开发票,一般是2000元。为了与他们单位搞好关系,我都是按照她的要求给她做好发票,且没有收取她的税金,结算时,罗*甲扣除加大的金额,以实际消费的金额与我结算费用。我虚开发票金额给罗*甲都是整数,都记在小本子上,但是这个小本子找不到了,但我能辨认出发票。经辨认票据,2009年至2010年期间,罗*甲共要求我虚开发票金额共计7000元。

18、证人黎*的证言:荔**生办自2013年起在我经营的快美印刷厂印刷计生信息表、计生检查表等,一般都是累计结算。我们印好表单送货过去,计生办签收后,我们拿发票去结账,底单就处理了。2013年8月份前是现金结账,8月份后都是银行转账。计生办的印刷业务都是直接与罗*甲联系,她同意价格才开始印,她也会要求我开大发票金额给她,为了生意,我都按照罗*甲的要求做好发票给她,且没有收取税金。2013年8月前,我们员工去结账时,罗*甲会支付给我实际的业务金额,我想她开大的发票金额就她自己要了。2013年8月之后,我们印刷厂收到银行转账的款项后,我就按照罗*甲的要求虚开发票金额直接支付给她。因为虚开发票是去年的事,我能把这些发票辨认出来。经辨认票据,2013年7月15日,罗*甲要求我虚开发票金额3000元;2013年12月,罗*甲把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到我们账户,然后叫我到农业局红绿灯那等她,这次我给了她2000元现金。

19、被告人罗**的供述:我在荔城**办公室担任结算员(即出纳员),主要负责财务结算、单位开支报账。在2003年至2013年间,我利用负责结算计生办餐费、办公用品费、日用品费和印刷宣传费的便利,在与单位定点签单消费的增城宾馆、增城胜记海鲜酒楼、瑞景酒楼、人人**限公司增城购物广场、荔**印刷厂、增城果然美商店、快美印刷厂等商家结账时,通过开大发票数额、虚开发票手段,套取计生办工作经费共94520元据为己有。我们单位在外的经费支出,如餐费、烟酒食品、印刷品等都是以签单形式与商家结账,然后商家凭据经我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底单及开具的发票到我这里结账,这时我会提前让商家多开或虚开1000元或2000元发票金额给我,通常这些发票都是没有对应的商家底单的。然后我把商家拿来的底单、发票给主任审批。由于每次报账的底单和发票都很多,领导出于对我的信任,不会每张底单统计金额,因此不会发现底单和发票金额的不一致。主任审批只会退给我发票,底单应该是被主任或者分管领导撕掉了。我按照发票金额给财务做账,从备用金*取出相应的现金,按照实际签单消费的金额报销给商家,其中多开或虚开的发票金额的现金就据为己有。计生办每个月与荔城街财政所核算一次,每次核算会计都没有发现问题。经辨认票据和统计,其中2010年至2013年期间,我分多次在广州市人人**限公司增城购物广场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6000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我分多次在增**酒家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4000元;2010年至2013年期间,我分多次在增城市胜记海鲜酒家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1000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我分多次在原增城市迎宾商店虚开发票套取公款7000元;2011年期间,我分二次在增城市荔**印刷厂虚开发票套取公款5520元;2013年期间,我分多次在增城市柏林会所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000元;2009年期间,我分二次在广州市增城果然美商店虚开发票套取公款4000元;2013年期间,我分二次在增城快美印刷厂虚开发票套取公款3000元。

经其辨认,指认了其要求上述商家加大发票数额或虚开发票的单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甲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甲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甲归案后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罗*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4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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