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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因贪污行为所获赃款人民币8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曹**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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