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因贪污行为所获赃款人民币8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曹**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