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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1)吉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同时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遗漏法定情节,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黄某某贪污一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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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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