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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廉**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以农田面积为依据对农民发放补贴。廉江**甲村委会根据要求,将其辖区内各村农民实际水田面积进行核算、上报至廉江**政所申领补贴。后该村委会发现各村所报水田面积的总数比廉江**政所提供的水田面积总数少200多亩(廉江**政所提供的数据为该村委会缴交公粮的数据,即包含水田及坡地等耕地面积在内,但该村委会只有水田属于申报种粮补贴范围,坡地不属申报范围)。为此,该村委干部吴**、钟*乙及被告人吴**等人经商量后,将该200多亩的耕地以水田形式分别分配到被告人吴**及其妻子刘**等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名下进行虚报,并由各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领取虚报水田的种粮补贴。2008年9月,因钟*乙退休,后该项工作由时任该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吴**接管,此后,被告人吴**以上述相同的方式继续向廉江**政所等部门进行虚报,并通过审批。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在原有虚报人员基础上,再增加其弟弟吴某戊一人,并将吴某戊安插到该村委会新坝村进行虚报。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以其本人,妻子刘**、弟弟吴某戊三人名义虚报水田面积共569.12亩,领取种粮补贴共人民币79701.2元。在上述期间,被告人吴**将虚报领取的种粮补贴以社会抚养费名义交给廉江**甲村委会书记吴**人民币4000元,余款人民币75701.2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吴**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吴**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只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廉**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以农田面积为依据对农民发放补贴。廉江**甲村委会根据要求,将其辖区内各村农民实际水田面积进行核算、上报至廉江**政所申领补贴。后该村委会发现各村所报水田面积的总数比廉江**政所提供的水田面积总数少200多亩(廉江**政所提供的数据为该村委会缴交公粮的数据,即包含水田及坡地等耕地面积在内,但该村委会只有水田属于申报种粮补贴范围,坡地不属申报范围)。为此,该村委干部吴**、钟*乙及被告人吴**等人经商量后,将该200多亩的耕地以水田形式分别分配到被告人吴**及其妻子刘**等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名下进行虚报,并由各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领取虚报水田的种粮补贴。2008年9月,因钟*乙退休,后该项工作由时任该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吴**接管,此后,被告人吴**以上述相同的方式继续向廉江**政所等部门进行虚报,并通过审批。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在原有虚报人员基础上,再增加其弟弟吴某戊一人,并将吴某戊安插到该村委会新坝村进行虚报。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以其本人,妻子刘**、弟弟吴某戊三人名义虚报水田面积共605.12亩,领取种粮补贴共人民币79701.2元。在上述期间,被告人吴**将虚报领取的种粮补贴以社会抚养费名义交给廉江**甲村委会书记吴**人民币4000元,余款人民币75701.2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甲、钟*乙、尤**、徐**、邱**、罗**、吴**、沈**、吴**、吴**、郑**的证言;《廉江市代缴代扣政策水稻种植保险费协议书》、《廉江市农户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投保登记表》、《农业税计征到户统计表》;发放种粮补贴相关文件(廉**政局《关于拨付2013年省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及省、湛江市种粮直补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及《廉江市2013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安排表》,廉**政局、廉江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廉江市2013年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下达表》,廉**政局《关于发放2014年农资综合补贴直补、种粮直补和良种补贴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廉江市2014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安排表》、《廉江市2014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安排表》);《石岭镇塘甲村委2008至2014种粮情况》、廉江市石岭财政所《证明》;被告人吴**及刘**、吴**《2008年至2014年种粮补助情况》及统计表;《种粮补贴发放明细表》;《补贴公示表》;被告人吴**及刘**、吴**三人的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塘甲村委会《农业税计征到户统计表》;石岭镇农业办出具的塘甲村委会的《农业税计征到户统计表》;破案报告;视频资料;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吴**以其本人、刘**、吴**三人名义虚报水田面积共569.12亩的计算不当,应为605.12亩,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水田的方式,骗取种粮补贴人民币797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79701.2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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