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韶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根据本院刑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对没收凌**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的判决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各金融机构、国土、房管等部门关于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凌**名下的财产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凌**的本次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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