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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甲作为东*地产项目征地组成员,根据征地组组长武*(另案处理)的吩咐,在本人未去现场丈量的情况下,直接在《征地及附属物丈量登记确认表》上画被征地块,共画旱地4.428亩(补偿金额243540元),且在武*为张**(另案处理)补充添加被征地块的一张《征地及附属物丈量登记确认表》(黄*清名下2011年4月17日,虚构被征旱地1.242亩,补偿金额68310元)上为其计算补偿金额并办理相关发放补偿手续,使张**非法获得国家征地补偿款311850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太平镇政府办公室接受从**纪委的调查。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质证的同案人武*、张**的供述,证人张**的证言及签认的征地补偿发放表及丈量登记确认表,被告人李*甲签认的丈量登记确认表,破案报告、被告人李*甲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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