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端风、陈**与徐**、吴**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端风;陈**与被执行人徐**、吴**、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吴**、李**、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徐**、吴**、李**、徐**分别交纳执行款107519元、66165元、16541元及16541元;二、负担执行费30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徐**负担1413元、被执行人吴**负担869元及被执行人李**、徐**各负担217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李**、徐**均已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执行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徐**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徐**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款收据、领款收据、(2015)温苍执民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温端风、陈**发现被执行人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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