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娥诉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张家港市人社局)不服征地保养金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告张家港市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11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娥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张家港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30日,原告钟*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