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段**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凤台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石**与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公山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凤台县古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