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凤台县古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凤台县古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凤台县古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其在凤台县古店乡古店村公路南有4.4亩承包地。这次土地确权,被告没有履行职责,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古店乡人民政府对其土地确权2.42亩是违法的,判令被告古店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在古店乡古店村公路南确权4.4亩承包地。

被告辩称

被告古店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4.35亩承包地。2006年11月23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原告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用于集镇建设。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原告于2006年8月28日参加了凤台**源局举行的听证会,并签名。2014年农村承包地再次确权时,原告李**承包的4.35亩承包地,减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集镇建设的土地以及之前修泥古路占用的承包地,在古店乡古店村的协助下,经有关单位实地测量,尚有2.42亩承包地已上报登记。综上,被告已履行了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机关。本案中,原告以古店乡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古店乡人民政府对其土地确权违法,要求判令古店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在古店乡古店村公路南确权4.4亩承包地,属错列被告。本院虽予以释明,但原告仍坚持起诉古店乡人民政府,故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