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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市陶村选矿厂(以下简称陶村选矿厂)诉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山区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陶村选矿厂的法定代表人陶光荣及委托代理人应建设、刘洋,被告雨山区政府的副区长刘**及委托代理人殷**、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村选矿厂与被告雨山区政府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陶村选矿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村选矿厂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陶村选矿厂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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