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辉诉被告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李**与凤台县古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杨**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乌江镇驻马村民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轩友宝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选矿厂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