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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轩友宝诉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山区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向被告雨山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轩友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建设、刘洋,被告雨山区政府的副区长刘**及委托代理人殷**、张**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轩友宝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轩**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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