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划转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权一案中,原告以现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完善并征求意见之中,待该《条例》正式颁布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遂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