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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诉当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9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王**诉称其于2015年3月19日到当涂县信访局反映当涂县太平府路2015年3月维修有无招投标,当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收到当涂县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回复,请求判令当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给予其当涂县太平府路维修有无招投标回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u0026rdquo;。王**认为当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对其信访不予答复,应该遵循以上途径予以解决。王**对当涂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对其信访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不予答复行为并没有对王**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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