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杜**、范**诉被告和县交通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一案中,在本院审理期间,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杜**、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杨**、杜**、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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