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季**诉被告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皖国资改革函(2005)6号的批复等文件的合法性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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