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季**诉被告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皖国资改革函(2005)6号的批复等文件的合法性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马鞍山**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左和平、周**与含山县**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某诉当涂县民政局确认结婚登记无效一案行政判决书
王**与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杜**等与和县交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含山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邱小魁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乌江镇驻马村民委员会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