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和平、周**与含山县**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周*不服含山县**育委员会作出的含征决(2015)06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周*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