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左和平、周**不服含山县**育委员会作出的含征决(2015)06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和平、周**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和平、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马鞍山**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左和平、周**与含山县**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某诉当涂县民政局确认结婚登记无效一案行政判决书
王**与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勇诉当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裁定书
杨**、杜**等与和县交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含山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邱小魁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乌江镇驻马村民委员会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