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云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江*云于2015年10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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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杜**等与和县交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含山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左和平、周**与含山县**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邱小魁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乌江镇驻马村民委员会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与仙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市**生育委员会与陈**、卢**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