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不服仙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仙政(2015)154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杜**等与和县交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含山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邱小魁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乌江镇驻马村民委员会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市**生育委员会与陈**、卢**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马鞍山市**生育委员会与芮**、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潘**、沈**与和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和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