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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与仙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不服仙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仙政(2015)154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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