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5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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