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含山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和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就罚款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杜**等与和县交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左和平、周**与含山县**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邱小魁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乌江镇驻马村民委员会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踪镇富民社区柴庄村民组与仙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