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安徽山**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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