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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安徽山**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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