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马鞍山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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