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秦**因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向我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父亲作为一户,长期居住在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兴安队25号,以水培花卉养殖为生。2010年,起诉人父亲秦**失踪,经法院宣告,秦**作为其父亲秦**的财产管理人。2012年5月,其父亲秦**的房屋及有关附属设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明主体全部拆除,为此起诉人一直向有关部门投诉。2014年4月14日,马鞍**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作出雨征管信访复字(2014)22号《关于秦**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5年1月14日,起诉人以马鞍**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为被告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马鞍**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强拆秦**户位于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兴安队25号院内房屋以及院内花房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行为违法。2015年6月29日,马鞍**民法院作出(2015)马*终字第00021号判决,认定强拆行为并非马鞍**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实施,而是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强拆秦**户位于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兴安队25号楼房、平房、水培花卉养殖房、门面房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秦**虽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未提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强行拆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依据。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